服 制
古代按照身份等級之類所規定的服飾制度。《史記‧魏其武安侯列傳》:「以禮為服制。」《漢書‧元後傳》:「變更正朔、服制,亦當自更作璽。」。《儀禮‧喪服》章所載親屬間各種服制被後世奉為權威性的準則﹐歷代遵行﹐但也有所變通。
喪服等級
一、服制有四制五等,四制為服之種類:
(一) 正服:據服圖註解:「正服者,於情於分,皆當為之服者,如子為父母服斬之類是也。」父母、祖父母、兄弟。
(二) 義服:三父八母、五服親之妻、朋友、師生。
(三) 加服:如承重的長孫與長孫媳為祖父母服斬,本為服齊,加重其服。
(四) 降服:如巳出嫁之女兒為父母之服,得減輕其本來之服。又出嗣子女為父母之服,自重以從輕。嫁母、出母、出嗣子女。
二、服制的五等,即所謂五服︰
(一) 斬衰:為五服中最重之孝服,為父母及承重孫為祖父母所為之服,古人要廬墓三年,而守孝三年乃報答父母「生育鞠眷」之恩。父喪用竹杖,母喪用桐杖。
(二) 齊衰:次於斬衰的喪服,為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兄弟、子女等所為之服。齊衰的喪期有四種:
1. 杖期一年:父母已亡時,夫為妻,為庶母持喪杖,稱「杖期」杖用桐木。
2. 不杖期一年:父母在時,夫為妻,為庶母,免待杖,稱「不杖期」。
3. 齊衰五月:為曾祖父母所為之喪期。
4. 齊衰三月:為高祖父母所為之喪期。
(三) 大功:次於齊衰,為堂兄弟、孫兒、出嫁姑母(姊妹、姪女)、媳婦(侄媳)等所為之服,喪期九月。
(四) 小功:次於大功,為伯叔祖父母至伯叔父母、從兄弟至姪、姪孫、孫媳及未出嫁之姑祖母(姑母、堂姊妹上至姪女、姪孫女)等所為之服,喪期五月。
(五) 緦麻:為五服中最輕之孝服,為曾伯叔祖父母、族伯叔父母、族兄弟、從姪、堂姪孫等所為之服,喪期三月。
⊙三父八母:
親父、養父、繼父、嫡母(父之正室)、繼母(父再娶之母)、庶母(父之妾)、養母、、慈母(母卒、由父妾養育者稱之)、乳母(自幼乳撫者)、出母(與父離緣者)、嫁母(母親嫁出)
三、族類:
◎祖…子…孫…曾孫…玄孫…來孫…晜孫…礽孫…雲孫…耳孫。
◎內九祖︰高、曾、祖、考、己、子、孫、曾、玄之謂。
◎外九族︰外祖父、外祖母、妻之父、妻之母、母姨子、姑之子、姊妹之 子、女子之子,幷己族之服親。
◎三 族︰父族、母族、妻族。
四、孝杖︰
孝杖義稱哭杖或哀杖。成服時,諸孝男及長孫均持一枝孝杖,至除服才燒化。父亡子手執竹杖, 因竹有節,意為節哀;母亡子手執桐杖,意為哀痛同於喪父。
※ 現今服喪期間舉行喪禮或祭禮時所穿之喪服大都從簡與古制大異,各地置宜。
參考書籍─
1.民政叢書宗教禮俗系列之六喪葬禮儀範本(台灣省政府民政廳編)
2.台灣喪葬禮俗源由/陳瑞隆編著(世峰出版社)
3.家禮常識/劉守松(先登出版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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