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7月4日 星期五

丁憂簡敘

丁憂
丁憂
古時候,男丁凡遇父喪或母喪,必須在家守喪三年,不做官、不婚娶、不赴宴、不應考,稱做丁憂,又稱『丁艱』,其中,父喪為丁外艱、母喪為丁內艱。原指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長等喪事,後多指官員居喪。丁憂源於漢代,至宋代則由太常主其事。「丁」即是「人丁」,人口的意思。丁憂:遭遇父母的喪事。
@喻世明言˙卷四十˙沈小霞相會出師表:濟寧府東門,內有個馮主事,丁憂在家,此人最有俠義。
@儒林外史˙第七回:王員外扶了半日,救醒轉來,就要到堂上遞呈丁憂

古代,遇父母去世,子女須服三年喪期(實際為25個月),三年內不做官,不嫁娶,不赴宴,不應考。孔子的學生宰我就曾跟孔子討論過三年之喪的問題[1],孔夫子說如果心安就可以不守三年之孝,但同時認為宰我不仁,子曰
「予之不仁也!子生三年,然後免於父母之懷。”[2]西漢時規定在朝廷官員須丁憂三年,至東漢時,丁憂制業已盛行。此後歷代均有規定,凡官員遇丁憂,必須解職守孝,三年期滿後起復原職,故對仕途升遷略有影響;但有時朝廷因政務需要,不讓官員服喪期,稱奪情起復,有移孝作忠之意。若官員遇丁憂,匿喪不報,將可能遭到御史彈劾,一般都會遭到革職處分,因各朝均標榜以孝治天下之故。

註釋

1. ^ 宰我問:“三年之喪,期已久矣。君子三年不為禮,禮必壞;三年不為樂,樂必崩。舊谷既沒,新谷既升,鑽燧改火,期可已矣。”

2.^ 《論語》十七

丁憂守制
源於中國人的「送死勝於養生」的孝道思想。其制起源甚早,大抵三代的夏商周時期已經萌芽。其後歷經演變,至唐朝(618-902) 始成為政府的禮制。據顧炎武《日知錄·奔喪守制》載:所謂“丁憂”,即官員家中有喪事要回家奔喪、居喪的意思。到了後來,“丁憂”特指父母之喪,也稱“丁艱”,父喪稱“丁外艱”,母喪稱“丁內艱”。所謂“守制”,就是遵守居喪制度。
自古以來,中國提倡孝道,推崇以“孝”治國,漢朝選拔官員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看孝道,而孝道的一個主要表現就是:父母長輩過世,為人子的,不管奔命于外或是位居高位,都要按規定回家守喪27個月在這個時間段內,可以不做官、不婚娶、不赴宴、不應考。而政府也相應在政策上予以鼓勵,官員一旦“丁憂”,也就是休假,即準免職務,使其在家守孝;守制未滿,因特殊原因,朝廷強令出仕的稱為“奪情”,亦稱“起復”。但也有一些官員,貪戀官位不想休假,就隱瞞喪情,對於這樣的人,一旦發現,要以不孝為名追究相應的責任。

奪情起復
奪情起復,又稱奪情,是中國古代丁憂制度的延伸,意思是為國家奪去了孝親之情,可不必去職,以素服辦公,不參加吉禮。奪情原本少見,但在戰場上,原談不到「丁憂」,古人稱之「墨絰從戎」,又稱「金革之事不避」。

中國古代規定政治人物一旦承重祖父母,親父母的喪事,「自聞喪日起,不計閏,守制二十七月,期滿起復」。意思是必須請假二十七個月,回鄉下守喪,事後再重 返官場。但是為了因應各種局勢,「奪情」可以合法地不守禮制,如《周書·王謙傳》:「朝議以謙父殞身行陣,特加殊寵,乃授謙柱國大將軍。以情禮未終,固辭 不拜,高祖手詔奪情,襲爵庸公。」唐代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備的奪情起復制度,但在唐玄宗後奪情已較少見。

明朝時明文規定,「內外大小官員丁憂者,不許保奏奪情起複」。明英宗正統七年下令,「凡官吏匿喪者,俱發原籍為民」;十二年又下令,「內外大小官員丁憂 者,不許保奏奪情起復」。明代文官奪情起復者主要有閣臣、尚書、侍郎等一些政治人物。一些人便利用各種手段,營求奪情。無論是哪一種形式的奪情行為,都會 引起倫理問題。明朝中季張居正因為奪情的問題,曾經引起一連串的事件,《明史紀事本末·江陵柄政》:「己卯,張居正父喪訃至,上以手諭宣慰...... 亦無意留之。所善同年李幼孜等倡奪情之說,於是居正惑之,乃外乞守制,示意馮保,使勉留焉。」據史書記載張江陵丁憂是與馮保串通好:「大璫(大宦官)馮 保,挾沖(幼)主,操重柄,江陵(張居正)素卑事之。新鄭(高拱)既逐,(馮)保德(感激)江陵甚,凡事無不相呼應如桴鼓。江陵聞父訃,念事權在握,勢不 可已,密與保謀奪情之局已定,然後報訃。」當時有許多政治人物出於政治上的原因,抗議「奪情」,都被皇帝一一批駁,反動派遭到嚴懲,甚至動用了「廷杖」的 刑法,許多人被打得皮開肉綻,終身殘疾。張居正自此事件後,更加偏恣,《明史》載「居正自奪情後,益偏恣。其所黜陟,多由愛憎。左右用事之人多通賄賂。」 明朝晚期兵部尚書楊嗣昌亦曾接受奪情起復。

咸豐七年二月四日,曾國藩父曾麟書卒。當時兵部右侍郎銜曾國藩正在襄辦湘軍,原本應該奪情,但是他竟於二十一日離營回湘。當時左宗棠寫信罵他「《綱目》一 書,於奪情題後一事,總以其人所處之時地為斷,所以重綱常、維名教而警偷薄之俗也。至『金革之事無避』一語,經義直捷了當,更無可疑;誠以兵禮、喪禮同一 凶事,並無所謂希榮忘哀之念;而干戈之際,事機急迫,有萬不能無變者。順乎天理之正,即乎人心之安,則世俗所謂『奪情』者,乃聖賢所謂『遵禮』,又何擬議 之有?」

注釋

1.^此語典故自《 禮記 》。孔穎達 《禮記正義》:“此一經,是權禮也。若值國家有事,孝子不得遵恆禮,故從權事”

2. ^ 《明史》卷二百一十三

參考資料
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/index.php?title=%E4%B8%81%E6%86%82&variant=zh-tw - Wikipedia
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5%A5%AA%E6%83%85%E8%B5%B7%E5%BE%A9 -
Wikipedia
http://140.111.34.46/cgi-bin/dict/GetContent.cgi?Database=dict&DocNum=35925&GraphicWord=yes&QueryString=丁憂 -教育部國語辭典
http://www.stnn.cc/default.html - 星島環球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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